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杰与王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王秋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855号原告林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秋华,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王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清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杰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