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杰与王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杰,王秋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855号原告林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秋华,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杰与被告王秋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有清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杰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彩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