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574号原告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该单位职员,现住通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通化市人,该单位职员,现住通化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邢某,女,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王某某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闻人民陪审员  罗 茹人民陪审员  于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