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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隋世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隋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隋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集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鹏代理审判员  薛征平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金伶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1日地点中级法院603室审判长徐鹏审判员薛征平张丽晶案件主审人张丽晶书记员李宣宜评议:(2016)吉05民申81号记录如下:张:汇报案情(见原判决及再审申请)。这个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请人隋某某工程欠款53000元;二、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案一次性解决,被申请人隋某某不得就本案再次要求再审申请人给付;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鸿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达成此和解协议后,现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在审查阶段,我们无法作出调解书,因此,我的意见是提审本案。薛:同意承办人意见,进再审后下发调解书。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对此种情形作出规定,同意提审后再制作调解书。评议结果:提审本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