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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广众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博广众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2147号原告: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潘家庙468号。法定代表人:赵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香,北京市中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博广众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区路2号3幢二层2002室。法定代表人杜秀云。原告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广众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发地国际水产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