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景良毅与王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良毅,王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2820号原告:景良毅,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梅,女,197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景良毅与被告王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悦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良毅与被告王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景良毅诉称:2014年原告景良毅为被告王梅的农家院装修,装修完工后,被告称无钱支付,并于2015年2月16日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写明欠原告装修款120000元整,于2015年4月30日之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2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装修款100000元。被告王梅辩称:被告欠原告装修款是事实,2014年原告为被告在姜各庄的“小江农家院”装修,该农家院装修完以后,被告给付了原告一部分装修款,但是由于资金紧张余款未付。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梅为原告景良毅打了欠条一张,欠款金额是120000元,后王梅偿还给原告20000元,至今尚有100000元未予偿还。被告同意给付,但因饭店不好开,所以想分批给付所欠原告的上述100000元装修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景良毅为被告王梅在姜各庄的“小江农家院”装修,装修款合计200000元。之后,被告王梅陆续偿付原告景良毅装修款80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梅为原告景良毅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景良毅装修款壹拾贰万元整,2015年4月30日之前还清。”此后,被告再次偿付原告装修款20000元,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100000元。上述经查证属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景良毅为被告王梅进行装修,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0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基于装修合同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景良毅要求被告王梅偿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景良毅装修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於垚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