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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范海军与徐金平、朱王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830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军与被执行人徐金平、朱王贞、杨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金平、朱王贞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公路65号301室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目前暂缓处置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杨铸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8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