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施娟红、林文平、施俞挺、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施娟红,林文平,施俞挺,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66号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留霞路1号。主要负责人:张定军,该支行行长。被告: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99号盛世后栋3楼东头。法定代表人:施娟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施朱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施朱平,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俞爱钦,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施娟红,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文平,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施俞挺,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丝绸广场1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与被告建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鑫商业(湖南)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施娟红、林文平、施俞挺、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刘 婧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