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执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19号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60067X4。法定代表人刘革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星星标准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832613024。法定代表人安晓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已被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9月6日依据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裁定解除了对本院已冻结的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2281721元中的6061456.82元的冻结,现申请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又向本院提出解除全部剩余债权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已冻结的山西安盛源药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220264.18元予以解除冻结。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