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军民与叶莹、王智能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149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智能,李军民,叶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智能,住广州市从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民,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叶莹,住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王智能因与被上诉人李军民、原审被告叶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王智能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智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灯审判员 庄晓峰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施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