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双法,曹强洲,曹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粟,董事长住所地:卢氏县靖华大道中段。被执行人李双法,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执行人曹强洲,又名曹强,男,198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被执行人曹旭东,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双法、曹强洲、曹旭东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李双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4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0.05‰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李双法十日内日支付申请人代理费用10000元;被执行人曹强洲、曹旭东对上述被执行人李双法应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执行人李双法、曹强洲、曹旭东共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