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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4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宗焕杰与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焕杰,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25号之一原告:宗焕杰,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松善,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焕杰诉被告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焕杰以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