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4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宗焕杰与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焕杰,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725号之一原告:宗焕杰,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张松善,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焕杰诉被告张松善、青岛经海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宗焕杰以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