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六百户村民委员会与魏占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占明,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六百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占明,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六百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六百户村。法定代表人:魏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魏占明因与被申请人卢龙县刘田各庄镇六百户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百户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3民终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占明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证据证明。因为本案合同履行期限长达40年,如果在2016年初种树,正常管理,9年后正好进入盛果期,合同到期时符合合同约定的苹果树的实际移交完全能实现。从双方角度看,合同目的的实现完全没有问题。本案的争议实质是合同履行方式问题,在承包方缴纳承包金、不损害发包方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方式上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必然要求、是合法承包经营权受保护的体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本案承包方违反《合同法》确有错误。本案承包方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的情形,不足以解除合同。而发包方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诚实信用原则,重新发包违约、违法的情形,足以构成合同违约。本案承包方不具备违反《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情形。发包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具体明确,原判决偏袒一方一目了然。本院经审查认为,1985年1月1日,六百户村委会与魏占明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法有效,双方应当积极履行。从该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合同的目的是承包果园,并保证果林的茂盛和发展。但申请人魏占明在承包期内未能按合同约定管理果树,致使果树全部枯死而被砍伐,且多年在果园种植农作物,违反合同约定,使双方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该种情形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故原一、二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果树承包合同》,并无不当。经审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魏占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占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