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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吉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433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吉全(自报),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338。被执行人刘吉全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刑初字第6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吉全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吉全送达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吉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向工商、房管、金融和车管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4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冯道坤审判员  苏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