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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012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楼海峰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