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012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楼海峰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