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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海曦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曦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曦,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建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曦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次日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曦在担任钦州长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宇公司)及钦州市丰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丰凯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6年2月13日至2月19日期间,挪用长宇公司300000元、丰凯公司197000元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同时于2016年1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挪用长宇公司15361.02元,丰凯公司18414.2元,用于日常支出及赌博活动。至案发止上述挪用款项仍没有退还。另查明,被告人刘海曦在押期间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刘海曦银行账户明细、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碟;补充说明、现金日记账、账户余额说明、活期存款利息清单、证明;被告人进行网络赌博网站资料;被告人刘海曦的供述;证人章某、周某、秦某、卢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曦担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行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重大立功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达到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程度,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属重大立功,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易晓霞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