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开玉、王传智、李云超与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玉,王传智,李云超,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开玉,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住山东省平湖县。申请执行人王传智,男,汉族,1953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执行人李云超,男,回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秀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