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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开玉、王传智、李云超与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玉,王传智,李云超,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开玉,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生,住山东省平湖县。申请执行人王传智,男,汉族,1953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执行人李云超,男,回族,1960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秀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汴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