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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姜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华,姜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572号原告:周国华。被告:姜文斌。原告周国华诉被告姜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周国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