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国华与姜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华,姜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2572号原告:周国华。被告:姜文斌。原告周国华诉被告姜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周国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