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振修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振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12号罪犯杨振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巩义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振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宣判后,2007年12月7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2次,于2010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杨振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2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振修单独或伙同他人于2007年6月间,在巩义、温县多处盗窃摩托车,被告人杨振修盗窃9次,总价值30810元。案发后,追回摩托车4辆,已发还失主。被告人杨振修系累犯。罪犯杨振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振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王磊、李建平及管教干警王红运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振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振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