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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9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琼吉与罗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琼吉,罗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巴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9民初37号原告琼吉,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被告罗珠,男,藏族,西藏巴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琼吉与被告罗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琼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琼吉自愿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琼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元,减半后收取59元,由原告琼吉承担。审判员 达瓦次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次  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