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研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中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2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东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国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千禧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云丽,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泉州市东南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