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答则么老木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答则么老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571号罪犯答则么老木,女,1978年3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六日作出(2004)德���一初字第1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答则么老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2959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答则么老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答则���老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病情证明;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答则么老木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答则么老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