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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黄春、蔡万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93-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成功街滨江大厦一至三楼,组织机构代码:85631491-2。代表人刘进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毅、黄景峰,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宇东街49号,组织机构代码:55505097-6。法定代表人王锋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环城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936979-8。法定代表人叶宗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大宇村塔仔,组织机构代码:55097287-5。法定代表人蔡子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锋辉,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颜玉金,女,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叶宗辉,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子坤,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春,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蔡万生,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8元、执行费人民币22500元;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对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5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的财产情况,查明除被执行人蔡万生有数千元银行存款外,九被执行人无房产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6年10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蔡万生银行存款人民币7051.47元,因扣划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受偿。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南安水晶卫浴有限公司、南安市雅图包装有限公司、泉州泊瓷卫浴有限公司、王锋辉、颜玉金、叶宗辉、蔡子坤、黄春、蔡万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