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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杨爽、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爽,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469号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康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杨爽,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熊丽,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杨爽、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以原告还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益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 加 敏代理审判员 益 西 措人民陪审员 缪 大 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胡会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