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2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夏旻与符文、黄宏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旻,符文,黄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旻(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符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黄宏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夏旻与被执行人符文、黄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符文所有的号福克斯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75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68576元。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宏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洋溪街道雅鼎路雅地公馆豪庭30幢1单元1602室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需处置该房产。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