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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文诉被告王荣德、吴增亮、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文,王荣德,吴增亮,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946号原告王建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王多梅,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吴增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二环。法定代表人洪雪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丽,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建文诉被告王荣德、吴增亮、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 瑞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龙高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