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潘波与林登木、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波,林登木,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010号申请人潘波。被执行人林登木。被执行人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潘波与林登木、高密市时利和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