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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俊、陈方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俊,陈方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特69号申请人:陈俊,男,汉族。申请人:陈方,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俊与申请人陈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毛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双方经埇桥区芦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陈方认可自己因需要,近年来向申请人陈俊借款多次,期间陈方还款几次,现申请人陈俊与申请人陈方确定本息合计20000元(包括经法院调解结案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3452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26000元协议数额),现申请人陈方自愿于2016年12月21日前偿还双方确定的20000元数额,申请人陈俊表示同意。二、如果申请人不能按时履行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20000元偿还义务,则申请人陈俊可以随时向申请人陈方要求履行30000元的偿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俊、陈方于2016年10月21日经埇桥区芦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