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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湧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湧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289号原告: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36号花开富贵1#楼A座18层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661202-0。法定代表人:彭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宜常,男,系公司职员。被告:蔡湧东,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原告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湧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湧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福州筑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江秀平人民陪审员  黄淑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希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