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方桂琴、李英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桂琴,李英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财保36号申请人方桂琴,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李英楠,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申请人方桂琴与被申请人李英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方桂琴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英楠名下价值人民币346万元的等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英楠名下房屋一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方桂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