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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申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申达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申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申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申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谢申达在其居住的位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前林村一鞋帮加工厂员工宿舍里,容留金某、舒某及“老涂”等3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次日中午,公安民警在上述工厂附近的田边抓获被告人谢申达,在瑞安市仙降街道新安村下堡××号门口抓获金某;并从被告人谢申达家中查扣用吸管包装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被查扣的毒品疑似物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谢申达、金某的尿液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申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谢某、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申达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申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申达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二、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毒品0.06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绍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