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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铖轩与尹才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尹才龙,四川省沃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4065号原告:韩某某。法定代理人:韩立岭。(原告韩某某之父)被告:尹才龙。被告:四川省沃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嵩山街33号水岸花都12栋3号。法定代表人:明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2段1号。法定代表人:骆晓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尹才龙、四川省沃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萍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代  小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