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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时圣永诉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圣永,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748号原告:时圣永。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孟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莉,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圣永与被告齐齐哈尔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圣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圣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预收2,673.00元,退还原告2,648.00元。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星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