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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与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531490。法定代表人黄金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伟培,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378920-7。法定代表人陈劲松,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1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执行费人民币2465元,但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4月16日、10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的余额远不能清偿债务;2、被执行人无车辆、国土、房产等登记信息;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安米奇鞋服有限公司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