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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魏中顺与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中顺,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魏中顺,男,1987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孙勤利,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魏中顺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邑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鲁17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4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