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康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康毅,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康毅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康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康毅来到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赛伯顿网吧,登记后到15号电脑上网。当日18时许,陈康毅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某因电脑故障换机上网后遗忘在16号电脑座椅上的挎包内的现金1900余元盗走。当日19时30分许,张某在网吧收银台找到其挎包,发现现金被盗后遂报警。简阳市公安局民警经侦查后确认陈康毅系作案人,民警寻找陈康毅未果后请当地村干部帮忙联系。同年8月29日10时许,陈康毅到简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康毅退赔了张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康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挎包照片,上网登记表、网吧遗留物品登记表,监控视频,谅解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陈康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康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陈康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康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