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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茂生、徐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茂生,徐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491号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南路。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茂生,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小河镇尧田村叶畈组33号,身份证号码342922196911212034。被告:徐美云,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922197203112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茂生、徐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林茂生、徐美云的银行存款46991.05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茂生、徐美云的银行存款46991.0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林茂生、徐美云与上述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