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千阳县金栋汽车修理厂与刘建武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金栋汽车修理厂,刘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金栋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千阳县南关路10号。经营者:宋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金栋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刘建武修理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刘建武于2016年10月21日将执行标的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千阳县金栋汽车修理厂。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陇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