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郑忠兴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兴郑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刑初4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25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在新郑市龙湖镇恒瑞物流园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忠兴郑某某用脚把刘某2肋骨踹伤。2015年9月14日,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2的胸部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的量刑情节为由,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在新郑市龙湖镇恒瑞物流园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郑忠兴郑某某用脚把刘某2肋骨踹伤。2015年9月14日,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2的胸部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与被害人刘某2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2各项损失共计两万六千元,并于同日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供述,2015年9月8日中午12点左右,他正在新郑市龙湖镇恒瑞物流园百晟物流佛山专线厨房刷碗的时候,他们公司的刘某2过来吃饭,因为他过来的晚,他们都已经吃完饭了,剩下的饭比较稀,他盛了一碗饭后就在厨房骂着说:“你做的是啥球饭。”他听到后就对刘某2说:“你说这话是啥意思。”然后他俩就吵起来了,刘某2把手里端着的饭泼到了他的身上,他就用手推了一下刘某2,他俩就打起来了,打的时候他用脚朝刘某2的身上踹了几脚,然后刘某2就倒在地上说肋骨疼,这时他俩被拉开了,他们老板把刘某2送到了医院。2、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5年9月8日中午12点左右,他去物流园货运部伙食房吃饭,过去发现没有菜了,只剩下菜汤,然后他就啰嗦了句做好饭也不知道喊一声,正好被从楼上下来的郑忠兴郑某某听见,他就说:“你再说一句?”然后他就对郑忠兴郑某某说:“这没有菜了说说也不行吗,”说完他就端着饭往门外走,走到门口,郑忠兴郑某某就上前用手打他的头部,他就把手里的饭泼到了郑忠兴郑某某身上,之后郑忠兴郑某某就和他撕扯了几下,然后他们老板就过来把他们拉开了,之后他就去卸货了,郑忠兴郑某某也过来卸货了,郑忠兴郑某某对他说明天让他做饭,他说他又不是做饭的,凭什么让他做饭,之后郑忠兴郑某某就抓着他的脖子,他也用手去打郑忠兴郑某某,然后货运部负责人就过来劝架,把他俩推开不让再打了,郑忠兴郑某某就往他身边窜,然后一脚踹在他的左侧肋骨上,他就倒地起不来了。3、证人武某证实,2015年9月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在新郑市龙湖镇恒瑞物流园百晟物流佛山专线办公室上班,听到外边有人吵架就出门看是怎么回事,然后看到他们公司的刘某2和郑忠兴郑某某在吵架,两个人在厨房门口拉扯起来了,他就赶紧过去把他们拉开了。然后他就回办公室了,过来一会又听见外边有人吵架,就出门看,看到刘某2在地上躺着,郑忠兴郑某某在旁边,刘某2说郑忠兴郑某某刚才对着他身上踹了一脚把他踹伤了,他就赶紧让郑忠兴郑某某把刘某2送到医院。4、证人刘某1证实,2015年9月8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他在新郑市龙湖镇恒瑞物流园百晟物流佛山专线吃完中午饭,正在卸货,看到郑忠兴郑某某和刘某2两个人在吵架,以为只是吵几句就没在意,过来几分钟,他就听见刘某2哎呀一声躺在了地上,说郑忠兴郑某某打他了,郑忠兴郑某某在旁边站着。然后他们百晟物流佛山专线的负责人武某就让郑忠兴郑某某把刘某2送医院了。5、新郑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2的伤情情况。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其前科情况。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郑忠兴郑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忠兴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文凯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宇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