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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赖伍妹与金丽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伍妹,金丽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1140号原告:赖伍妹,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华杰,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丽喜,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荣茵小区1号。主要负责人:陈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辉,该公司员工。原告赖伍妹与被告金丽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赖伍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伍妹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赖伍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伍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取计118元,由原告赖伍妹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