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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7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代东,唐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代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7452号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支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717695998G。法定代表人:刘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霞,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代东,男,出生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缙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