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眉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第三期,李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王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某于2016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某在执行通知书确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案款10000元,该案全部已执行清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1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