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51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徐某,男,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