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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513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徐某,男,汉族,1961年6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胡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梦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