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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2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小军、曾爱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军,曾爱平,黄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小军,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曾爱平,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被执行人:黄秀珠,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军与被执行人曾爱平、黄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曾爱平、黄秀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车站大道人和嘉园3幢1704室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黄秀珠在温州市旭刚物资有限公司享有的70%股权(出资额350万元),目前无法变现。本院另向温州市、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曾爱平、黄秀珠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小军借款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312.5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申请执行人张洪林可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曾爱平、黄秀珠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1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