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伟、李晓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伟,李晓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628号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必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伟,男,生于1983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被告李晓琰,女,生于1985年,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伟、李晓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经有意向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双方当事人和解而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罗宾纳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放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