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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立军、聂仁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立军,聂仁兰,先诗文,周清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635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北部新城4号5号路交叉路口信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磊,该行职工。被告:赵立军,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聂仁兰,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先诗文,男,194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周清芹,女,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立军、聂仁兰、先诗文、周清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加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