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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663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唐乃兵、苏州工业园区唛迪酒吧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唐乃兵,苏州工业园区唛迪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被执行人唐乃兵,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唛迪酒吧,工商注册号32059460030266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斜塘联丰广场*幢***室。负责人唐乃兵。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唐乃兵、苏州工业园区唛迪酒吧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乃兵、苏州工业园区唛迪酒吧银行存款人民币407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