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姜清贵与沈菊明、任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贵,沈菊明,任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136号原告:姜清贵,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菊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任红英,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姜清贵与被告沈菊明、任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姜清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菊明、任红英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清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34元,由原告姜清贵负担。审 判 长 狄毅琼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金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