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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姜清贵与沈菊明、任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清贵,沈菊明,任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136号原告:姜清贵,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菊明,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任红英,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姜清贵与被告沈菊明、任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姜清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菊明、任红英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清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34元,由原告姜清贵负担。审 判 长  狄毅琼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人民陪审员  金 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