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华,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九星花园南门东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洪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华与被执行人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乡县爱琳特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案字(2016)第3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林杰执行员 刘树青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友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