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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荣敏与陈汉北、陈汉南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敏,陈汉北,陈汉南,林茂华,陈振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241号之一原告:陈荣敏,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添照、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汉北,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汉南,男,汉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昌斌、俞泉锋,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茂华,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振辉,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敏与被告陈汉北、陈汉南、林茂华、陈振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荣敏负担。审 判 长 林 剑 桥人民陪审员 林 伟 健人民陪审员 黄 建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