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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洪等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洪,李伟,郑勇,李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初2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洪,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5年3月26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常新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庆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8月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I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勇,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4月1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树君,曾用名李军,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I5年6月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达州市检公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洪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伟、郑勇、李树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达州市检公撤诉〔2016〕1号决定书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小飞审 判 员 许 涛审 判 员 陈劲松二0一六年十月日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华 达 来自